在影视作品中时常出现枪决罪犯的情节。在枪响之前观众的心情是最紧张的,但伴随着一声枪响,罪犯随即应声倒地。
俗话说“开弓没有回头箭”,开枪就更没有回头的余地。死刑罪犯在被执行枪决后会当场死亡,法医会验明罪犯确实死亡,书记员制作笔录后尸体会送到火化场进行火化。
然而,2005年却出现了一桩犯人在枪决后离奇存活的事件,偏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又是当地有名的美女,因此曾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罪犯在刑场被法警开枪射中头部后,经法医鉴定死亡后便被拉到火化场准备火化,谁料到突然“尸体”却开始恢复意识!甚至口中念念有词,似乎还想说些什么!
这场面是吓到了所有人,也引发了死刑执行人员和在场罪犯家属之间的争执。家属甚至坚持认为,按照古代观念这是老天让其“命不该绝”!
那么,“复活”的罪犯该被再次补枪吗?让我们来一起探究这桩离奇却颇具戏剧性色彩的事件。
天生丽质难自弃,拜金美女结实真假富豪
故事的主人公,也就是本案中的死刑罪犯本名叫做毕丽梅。1983年出生在黑龙江省某县城,父母常年在外地务工。作为家中独女,毕丽梅自小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

俗话说隔代亲,老人通常对于孙子孙女辈是容易溺爱的。可想而知,毕丽梅在这样一种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中长大,平时受到管教很少,因而落得一个自由的天性。
毕丽梅身上更突出的特点是其自小样貌出众,从小得到乡中村民的夸奖,因其漂亮的容貌竟显得其气质也更为出众,不像是乡中一般女孩的气质。
等到进入了上学年纪,毕丽梅因为长得漂亮,在学校里不乏各种追求者。
漂亮原本是一种优势,但在缺乏足够教育的毕丽梅身上却成为了一种耽误。在同龄人的吹捧和关注之下,毕丽梅逐渐忘乎所以,时常利用追求自己的男生帮助自己完成学业任务。

心思不在学习上的毕丽梅多次向父母表达厌学的想法,终于在高中的时候父母同意让毕丽梅辍学打工。本不是学习这块料子的毕丽梅,在父母的支持下进入了一家职业学校学习美容美发。
或许是技校环境的影响,又或许是见识了社会的真实一面,一向爱美的毕丽梅竟对学习美发表现出相当大的热情,通过自己的努力练就了不错的美发技术。
毕丽梅的父母看在眼里,最终资助女儿在老家县城开了一家独立的理发店。可以说,她的美发手艺相当不错,剪出来的发型备受好评,也符合时下审美。

毕丽梅通过自己的技术积累起了在县城里的不错口碑,加上自己姣好的容貌也吸引了不少新老顾客光顾,甚至有一些外地人慕名而来。当然,其中也有一些男性顾客对毕丽梅表达了爱慕。
从小见过的男人多了,毕丽梅对于追求者往往能保持克制的态度。另一方面,她也在不断地物色能够符合自己条件的对象,能够让自身外貌优势产生最大的价值。她渴望的对象是多金的,能够满足一个女性对于良好物质生活的要求。
终于有一个叫做蒋来义的大学毕业生走进了她的生活。由于被毕丽梅的外貌吸引,涉世未深的蒋来义开始了对毕丽梅的追求。

蒋来义家里本来贫苦,父母都是农民,他在大学拿到哲学专业学位后,成为了县城里的一个小职员,工资并不丰厚。
但是他对于毕丽梅却很是舍得花钱,并努力在自己爱慕的女人面前装出一副富家子的模样。很快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随着二人交往深入,蒋来义的积蓄很快被挥霍光,毕丽梅也发现了蒋来义其实并不是什么富二代,渐渐地毕丽梅心中开始思考如何摆脱他,也开始接触其他人。
在这个时候,另一个真正的富二代金某走进了毕丽梅的生活。

与蒋来义的伪装不同,金某是真正的富家子弟。金某对毕丽梅的要求是照单全收,出手相当阔绰。
崇尚物质的毕丽梅哪能抵挡得住这种诱惑,虽说金某的样貌与蒋来义有差距,但毕丽梅的芳心还是不折不扣地倒向了金某。
随后毕丽梅主动和蒋来义提了分手。蒋来义并未善罢甘休,心爱女人的离开是他难以接受的,他要求毕丽梅赔偿他的全部恋爱开销,还多次跟踪和纠缠毕丽梅。
不堪其扰的毕丽梅最终心生歹意,决心除掉这个纠缠不休的前男友。2004年7月,毕丽梅假借二人和好的理由骗蒋来义一起外出爬山,又惊又喜的蒋来义选择赴约。

在爬山途中,毕丽梅拿出一瓶事先放入毒药的水递给了蒋来义,最终蒋来义中毒身亡并被毕丽梅推下了悬崖。
不堪前男友纠缠痛下杀手,枪决后竟离奇“复活”
事发之后,毕丽梅火速逃亡广州,企图躲避警方追捕。但是很快,附近的村民发现了蒋来义的尸体,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很快确定了嫌疑犯就毕丽梅,最终在广东深圳抓获毕丽梅。
面对确凿的证据,毕丽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制裁。2005年,毕丽梅由于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枪决。

法警对着毕丽梅的头部开了一枪,在场法医确认她已经死亡。正当毕丽梅的“尸体”被拉到火化场准备火化的时候,就发生了文章开头“复活”的惊悚一幕。
在惊吓之余,法医对毕丽梅再次进行了鉴定。原来是开枪的那颗子弹并未击穿脑动脉,恰好穿过了头部射中枕骨,导致她一时间昏死了过去。
毕丽梅的家属见此情状,一拥而上哀求行刑人员放过毕丽梅一条活路,认为她已经挨过了一枪,应该对这种大难不死的人网开一面。
显然行刑人员也是头一回遇到这种情况。经过请示,上级决定应当继续对罪犯毕丽梅执行枪决。最终毕丽梅被法警补枪击毙,一桩刑法史上的奇案就此落定。

法律分析:向毕丽梅补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毕丽梅实施了蓄意谋杀自己前男友蒋来义的行为,客观上蒋来义最终死亡,其死亡结果和毕丽梅的毒害、推下山崖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毕丽梅对自己杀害蒋来义的心态具有认知,积极渴望蒋来义死亡结果的发生,毕丽梅具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
因此,毕丽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死刑应当采取枪决或者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后应火化尸体并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
但是,对于枪决后仍然存活的罪犯应当如何处理,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根据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念,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即使杀人犯奇迹般地在枪决中存活,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最后也应该偿命。
而在刑法上来分析,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执行毕丽梅死刑,并且死刑都是经过上级法院复核的,那么罪犯的生命一定是需要被剥夺的,而无论是采取枪决还是注射,都只是执行阶段的事情。

至于开一枪还是开几枪将死刑犯击毙,本来不需要法律作更多的规定,因为生效的死刑判决是一定要执行的。
当然,直接将没有完全死亡的“尸体”火化违反死刑执行方式的规定,也太过于残忍。因此法警对毕丽梅再次补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至于所谓的天意,本来也就是说不准的东西,也不是我国刑法所需要考虑的。面对残忍杀害他人的罪犯,最终将其击毙才符合刑法的惩戒目的。
当然,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罪犯在被枪毙后“复活”的奇怪现象,采用注射法是更加稳妥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我国在1996年首次增加了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1998年实践了这种执行方式。
相比于子弹在射入罪犯脑部时可能出现的偏移,注射药物能够更加稳定地杀死罪犯。在注射行刑更为普及的今天,出现枪决后“复活”的可能性将更小。
天生丽质的毕丽梅,最终还是倒在了金钱和贪欲的面前,最终对前男友痛下杀手。
毕丽梅在枪决中存活可谓命硬。虽说法律没有规定补枪,但通过分析,没有人会不认可再次补枪行为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杀人者终究逃不过刑罚的制裁,更不可能被法外开恩。
来源:头条娱乐